少年逐梦,法治护航。工布江达县检察院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线,组织检察干警前往错高乡中心小学,开展“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活动,既传导法律对青少年的特殊保护,又提醒青少年低龄不是恶性犯罪的“免死金牌”。活动过程中,法治副校长结合近年来县域未成年人犯罪趋势,透过对案件背后的“法”“理”“情”分析,警示同学们“恶不会按年龄判定,法不会向不法让步!”,向同学们传递“法不外乎人情”的态度和温度,引导同学们理解“法不仅仅停留于书本规则,而是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行政复议机构力求通过协商化解争议,但因双方就补偿金额争议较大而未能成功调解。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对区域内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受到的损失依法承担补偿职责,应就绿头鸭对申请人的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即便无法完全还原当时情。
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涉行政处罚存在事实定性不准、处罚裁量不当的问题,遂向被申请人释明,被申请人同意对原行政行为进行修正并允许申请人分期缴纳罚款,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落实监督职能,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出:一是案涉行政行为仅凭销售发票即认定产生违法所得147万元(实系应收账款,因货物被查交易取消尚未产生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属事实定性不准;二是并无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故要求被申请人围绕事实和裁量因素进行调查、固定证据,避免出现推定事实的情形;认真审查相对人的申诉,发现有错误的主动改正。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意见书落实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